【本文由“特离谱必败”推荐,来自《你支持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吗?》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非婚生子不等于私生子。但无论是非婚生子还是私生子,取消其法定继承权都是不太可能的,因为这违反同血缘儿女平等特别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精神和立法初衷,也不符合未来正式结婚越来越少的趋势。可鉴于私生子问题(PS:仅限于婚外私生子,不包括非私生子的非婚生子)对他人合法婚姻的破坏性,是能够依据现有法律精神和法理进行更合理的规定并执行的。比如:
1、把亲子鉴定的法律有效制度切实落实,并区分于一方有私生子而导致的普通离婚过错纠纷。
现有法律虽然规定了“不经亲子鉴定对象双方同意的亲子鉴定无效”,但这规定在“一方有私生子而导致的普通离婚案”里,法院执行得很宽松,多是简单就认可,并不怎么切实执行这规定。可因“私生子分他人合法婚姻财产”对他人合法婚姻的破坏性不同于通常的离婚纠纷,这种规定应该切实施行,并且可以更应该进一步加强。比如除了“经亲子鉴定双方同意”之外,还需要给亲子鉴定加上经过正规机构的公证,而非“只是经亲子鉴定双方同意”就有效,甚至其被继承者死亡之后只拿出亲子鉴定书还有效。
2、鉴于“私生子分他人合法婚姻财产”对他人合法婚姻的破坏性,应该以无条件减少其所能够继承的财产比例为首要的判案分划财产的标准;
3、鉴于私生子并没有或很少对其父或其母的合法婚姻的家庭完成尽孝和承欢膝下等义务(比如私生子对其父或其母、对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尽孝和承欢,甚至对其父或其母的合法婚姻对象的尽孝和承欢,等等义务),需进一步减少其所能够继承的财产比例。毕竟,权利和义务是对等不可割裂的,私生子的财产继承权也应该与其对被继承者及其合法婚姻的家庭的尽孝和承欢膝下等义务进行对等,不能没尽少尽现实生活中的孝和承欢膝下的义务,却能够拿到与尽孝的婚内子女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就连普通无私生子的财产继承案里,婚内的儿女中也是尽孝少的拿到的比例少,私生子不该与此相比属于例外。
4、切实执行追回有私生子的父亲或母亲 使用其合法婚姻的共同财产去抚养和给予私生子的财产,且所有费用全部都不认可为赠予——哪怕有铁证证明了属于自愿赠予也不认可。毕竟这些钱,属于合法婚姻的共同财产,而非私生子的父亲或母亲单方享有。这种追回的数额,不该少于私生子所有开支的一半(毕竟另一半数额在法理上是可以人为是其另一个父或母所支出的)。同时哪怕没有证据证明有私生子的父亲或母亲对私生子花过多少钱乃至根本没花过钱,也应该在私生子所能继承的财产中,以全国平均的年均抚养费用乘以私生子年龄再乘以50%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