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保护弱者,但弱者的身份是可以变化的,不能一概而论之。最近社会上的两大法律界热点都与弱者的界定相关,一个是强奸案仅凭女方控告,无需实物证据即可定案,二是亲子案仅凭女方拒绝配合就撤案。这种双标造成法律尊严的严重损害,是所有国人都应该警惕的。法治社会来之不易,不能被有心人利用双标和所谓自由裁判权而摧毁之。
什么是弱者?如果说强奸案的弱者方是女性,那么为何同样是弱者,比如彩礼诈骗案里的男方和亲子案里的男方都是典型弱者方,为什么作为弱者的男方的权力却无法得到维护,甚至被落井下石呢?比如彩礼案的法律界主流意识是男方活该,谁要你付的,完全罔顾女方强迫男方付彩礼的事实。比如博白案,女方隐瞒亲子关系,甚至利用来继续诈骗丧葬费和抚养费,而法院居然支持,给死者父母补刀。
关于强奸案无需实物证据的案子已经判的很多了,甚至荒唐到事后反悔都能判强奸的程度。强奸,一个“强”字画出了重点,也就是还有诱奸和合奸的区别。我们这里不谈未成年,只说成年人。很多案件其实是诱奸,就是利用权力金钱来骗得女方的性同意,之后不履行承诺。这种案件以前是女方吃哑巴亏,后来法律进步了,对利用权力诱奸的行为有了处罚,比如老师诱奸成年学生。合奸则包括买卖性质,比如某案亦可以解释为女方肉偿(免单维修手机),包括婚姻不忠,比如宗娃案博白案。
从目前的强奸案判罚看,其反直觉反常识的巨幅上升可能有两个原因,第一,把诱奸案和合奸案都按强奸案办理,只要女方按强奸提告,第二,以个人偏好厉害关系滥用自由裁量权。还记得一句“如果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对公共道德的摧残吗?如今强奸案不讲实物证据的模式同出一辙,你没有强奸她,她为什么要告你,所以你必然强奸了她。
最后总结一下,法官判案必须以上帝视角来判案,众生平等,不能把自己个人的道德标准、行为准则、利害关系带入到判案之中,凡是如此的法官都应该剔除出法官队伍,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普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