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武汉的柳先生向潇湘晨报反映,2023年两人在他家门口实施盗窃,骑电动车跑路,他开车去追,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两人受伤。
2026年其中一人把他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1万余元。该案已于2026年6月16日开庭,未当庭宣判。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告诉记者,被害人发现自己财物被窃以后,立即实施追击行为,想抓捕不法侵害人,取回自己的财物,属于“自救行为”。“自救行为”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理论和实践中是被认可的,法律性质和“正当防卫”类似。
也有律师表示,小偷得手后骑车逃跑,失主当场追击,仍有追回财物可能时,如果类似正当防卫,应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可实施防卫,但防卫手段必须和侵害强度匹配,不能明显超限。这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私力救济风险极高,责任兜底难。